一、合理審閱期間

用戶同意,本契約於簽訂前,業經用戶攜回審閱三日以上。

二、服務範圍

本公司提供之無線電叫人業務(以下稱本業務),通信服務範圍以主管機關核准,並為本公司無線電叫人系統基地臺發射電波所能涵蓋之區域為限。目前本公司經交通部核定之服務區域為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如用戶選用漫遊服務時,亦得在與本公司簽訂國際漫遊協定之國家地區使用。

三、服務項目

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數字型無線電叫人服務。
文字型無線電叫人服務
線上通話
語音信箱
資訊廣播
漫遊服務
本公司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四、申請租用手續

(一)申請租用手續:
用戶辦理申請租用時,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傳呼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1.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2.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1)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二)未成年人之申請租用手續:
未滿二十歲之人辦理申請租用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三) 委託代理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租用時,該代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契約期間

1. 本契約自用戶/受委託人於申請書上簽章後生效,非經任一方終止前繼續有效。
2. 本公司如發現用戶申請書記載不全、簽章不明或所附資料不符,致日後有不能寄送帳單之虞者或無法確認用戶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使用之門號者,本公司得暫不提供服務。
3. 用戶欲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退租手續。用戶得以電話、傳真、書面或親至本公司及門市辦理等方式辦理退租手續,用戶應繳之費用計算至本公司收到用戶退租通知之日止,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者,仍應繳納;如有溢繳之費用,本公司將於費用結算後十日內無息返還。
4. 本公司將於收到用戶退租通知後十五日內寄發證明予用戶。

六、異動申請

1. 用戶依本契約享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法律關係,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轉讓於第三人,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讓,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2. 用戶辦理一退一租時,原用戶視為契約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請租用。原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者,仍應繳納。
3. 以電話辦理異動時,用戶同意授權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指定人於電話中查核確認用戶本人身分後,即可直接辦理。惟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用戶仍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本公司辦理。

七、收費標準

1. 用戶租用本公司無線電叫人服務,不足一個月之部分,依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應繳之月租費,每日租費以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計算;但如該項業務有特別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依其規定。
2. 促銷方案定有最短使用期限者,用戶如於最短使用期限前退租時,用戶不得要求退還繳交之費用。
3. 本公司各項服務費用皆以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計收。經核定之詳細收費標準資料,另以媒體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本公司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調整之,並應於調整生效日一個月前以媒體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八、費用預繳

1. 如用戶選擇預繳月租費時,可享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扣優待,惟用戶於期間未滿前即終止租用時,本公司不退還預繳費用。
2. 如特定之促銷專案對預繳月租費有特別之約定時,則依該促銷專案內容辦理。

九、繳費

1. 用戶繳交之各項服務費用,均由本公司製發憑證交用戶收執,除用戶能提供證明外,有無繳費以本公司之記錄為憑。如有遺失繳費憑證,客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2. 用戶繳交之各項服務費用,需於本公司實收到該款項始生效。
3. 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本公司之印章始生效力。
4. 用戶未按時繳納應付費用者,本公司得通知限期繳納。經再次催繳,或逾原帳單所定期限二個月仍未繳清者,視同雙方終止本服務契約,本公司立即終止服務,用戶於本服務契約終止日前所積欠之所有費用,仍應繳納。

十、用戶權益保護

1. 若本公司因法定事由為主管機關撤銷營運特許時,本契約自動終止。本公司將於被撤銷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用戶於一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退費手續。關於用戶之其他損害,本公司將視實際損害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
2. 若本公司終止提供特定地區之漫遊服務時,將於三個月前通知選用該漫遊服務之用戶,並請用戶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之手續。
3. 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線電叫人服務完全阻斷不通時,得按下表減收當月月租費;惟除減收當月月租費外,本公司不另做任何其他補償,阻斷起算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時為準。
通信連續阻斷時間 減收金額
24∼48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48∼72小時 當月月租費減收50%
72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4. 用戶換號後,本公司得依用戶要求提供免費截答服務30日。
5. 本公司如因技術上之需要或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時,得將用戶所使用之門號予以更換,但須於三十天前通知
6. 用戶對本公司服務之任何申訴,除可撥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948-66外,亦可至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辦理,本公司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儘速妥善處理。

十一、用戶個人資料保護

1. 個人/金融傳呼服務申請書填寫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2.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者。但緊急狀況,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以正式公文核准查詢者。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構為緊急救助所為之查詢。
3. 本公司將妥善依相關法令執行用戶各項資料的保密工作。凡因本公司洩漏用戶資料而造成用戶損失時,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

1. 用戶在租用本業務,其傳遞內容不得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公眾秩序或為其他非法使用,如經查覺有違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前項情形於用戶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2. 一方未遵守本契約之條款而他方不主張其權利者,不得解釋為放棄該條款;本契約之條款有一部分無效者,該條款視為未記載於本契約,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及執行。
3. 本契約為雙方完整合議,雙方在訂約前所有口頭或書面承諾皆不得做為契約之內容。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經由本公司以書面確認方有效。

十三、實施暨修改

本契約經報請電信總局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並另以媒體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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